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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並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施行。
修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及「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新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新竹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苗栗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雲林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屏東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宜蘭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臺東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澎湖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連江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基隆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新竹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嘉義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新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新竹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苗栗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雲林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屏東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宜蘭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臺東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澎湖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連江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基隆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新竹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嘉義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生效。
廢止「臺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新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桃園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臺中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臺南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新竹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苗栗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彰化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南投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雲林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嘉義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屏東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宜蘭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臺東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澎湖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金門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連江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基隆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新竹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新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新竹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苗栗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雲林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屏東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宜蘭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臺東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澎湖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連江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基隆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新竹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嘉義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主 任 委 員 劉義周 出國
副主任委員 陳文生 代行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一 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舉委員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第 二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三 條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第 四 條 選舉委員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第 五 條 選舉委員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人事室、主計室及政風室。
第 六 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
二、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罷免與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五、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六、區域與原住民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選舉公報、罷免案公告內容、公民投票公報之請購、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投開票作業之辦理、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之處理。
九、文書、檔案、研考、公關、議事、財產及物品管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第 七 條 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
前項業務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由第一組辦理。
第 八 條 第三組掌理選舉公報、罷免案公告內容、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校對及印發、公辦政見發表會、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
前項業務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由第一組辦理。
第 九 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編印。
二、監察小組委員之遴聘與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規劃及處理。
三、政見稿及競選、罷免辦事處相關事務之處理。
四、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訴願及訴訟之處理。
五、候選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相關業務之處理。
六、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七、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及辦理。
八、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九、採購、出納、工友(技工、駕駛)、辦公廳舍及車輛管理維護、公共安全防災、事務管理。
十、其他行政及支援服務事項。
第 十 條 人事室掌理選舉委員會人事事項。
第
十一
條 主計室掌理選舉委員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十二
條 政風室掌理選舉委員會政風事項。
第
十三
條 選舉委員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十四
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舉委員會)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罷免、全國性公民投票及監察事務之辦理。
二、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計畫、辦理、指揮監督及監察事務。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之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六、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地方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表之訂定與選舉、罷免宣導之策劃、辦理及協調。
七、候選人競選費用之補貼。
八、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
九、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項。
第 四 條 選舉委員會設監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四十二人,均為無給職;其中委員三人至五人任期四年,其餘委員於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聘任。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由選舉委員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得列席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
監察小組委員有前條第四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予以解任。
監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 十 條 本準則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新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新竹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苗栗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彰化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南投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雲林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嘉義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屏東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宜蘭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臺東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澎湖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連江縣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基隆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新竹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嘉義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請參見PDF)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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