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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文藝字第10630251432號

    修正「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計畫類:每年分二期申請。

    1、第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次年度一月至六月所辦理之活動。

    2、第二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當年度七月至十二月所辦理之活動。

    3、計畫確有跨年度執行實際需求者,得研提跨年度計畫,並以二年為限。申請單位應於第一年度研提整體計畫、計畫期程、分年計畫構想及分年經費;經審核通過後,簽訂契約依約辦理,並於第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提送下一年度執行計畫,由本部審查同意後核予經費。

    (二) 營運類:每年一期,收件期間為當年度十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受理次年一月至十二月營運計畫。

    (三) 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辦理期間內檢具補助申請表(表格如附件)、證明文件及計畫書一份,以掛號寄送或專人送達本部提出申請。(收件日期認定方式:郵寄者以寄件郵戳為憑;專人送達者以本部收文登錄日期為憑,並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至下午六時送達,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四) 本部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單位亦不得要求退還。

    六、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 本部得聘請專家、學者若干人組成評審小組,審核申請計畫書及補助金額。評審小組於聘任委員前,告知將公開評審委員名單,並請其填具同意書同意公開。評審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申請營運類補助者,必要時得安排到部進行簡報,時間另行公布。

    (三) 評審標準:就計畫主題及內容之重要性、完整性及具體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計畫之效益性等綜合考量。

    (四)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將於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單位當期補助公告結果,並將評審委員名單及審核結果另行公布至本部網站。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五) 同一單位申請「計畫類」案件,每年至多補助兩案。

    九、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活動執行期間相符,並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收支結算如有賸餘,應按比例繳回本部。

    十、考評:

    (一) 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依原計畫編列預算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 本補助款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除合約另有規定之外,應於明顯處載明本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四) 補助案件評審結果、評審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十二、基於避免重複補助原則,同一案件已獲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或本部附屬機關補助者,本部不再重複補助。

    十四、本要點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或由本部解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