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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臺教人(二)字第1060119983B號

    修正「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條

    部  長 潘文忠 請假
    政務次長 蔡清華 代行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遴選會應參酌校務發展需要,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遴選校長人選送本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