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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臺教人(二)字第1060119983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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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條
部 長 潘文忠 請假
政務次長 蔡清華 代行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遴選會應參酌校務發展需要,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執行下列任務:
一、決定候選人產生方式。
二、決定遴選程序。
三、審核候選人資格。
四、就二人以上之合格候選人審議,遴選校長人選送本部部長核定後聘任。
五、其他有關校長遴選之相關事項。
國立專科學校校長遴選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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