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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文藝字第10620340112號

    修正「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

    部  長 鄭麗君

     

    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文藝字第1023014666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文藝字第10620340112號令修正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奬掖藝術創作,促進藝術發展,活絡藝術市場並培育藝術創作人才,推動藝術品之租賃流通,鼓勵國內、外對臺灣藝術創作之支持與欣賞,特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一條及其辦法訂定「藝術銀行作品租賃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部委託國立臺灣美術館(以下簡稱國美館)負責執行租賃相關事宜。

    三、本要點所稱作品,係指國美館執行藝術銀行計畫所購入之各類藝術作品。

    四、各公私立機關(構)、學校、民間企業、公司行號、法人、團體等,均得為承租方。

    五、國美館應於藝術銀行官方網站提供出租作品清單、租賃費用及相關明細;同時提供專線服務電話,俾供申請人查詢。

    六、申請人得以線上申請或電話向國美館提出申請,經國美館評估展示場地符合標準同意出租者,應簽訂「藝術銀行作品租賃契約書」。

    七、租期、續租方式說明如下:

    (一) 租賃期間:同一作品,租期最短三個月,最長一年。

    (二) 續租方式:承租方應於租賃期限屆滿十四天前通知國美館,辦理續租事宜。經國美館評估同意後得以續租。

               同一作品租期超過一年者,得由國美館評估後同意續租。

    八、租金及其他費用計收方式,說明如下:

    (一) 租金:每件作品租金費率,每月應為其購入價之一定費率,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 其他費用:作品保險、運輸、佈卸展及其他與租賃作品有關之費用,依實際發生情形,由承租方支付。相關規劃暨行政事宜,由國美館負責辦理。

               公益性質或配合政府政策之活動,其租金或相關費用得以個案方式優惠辦理。

               作品租金及其他費用收費標準詳附表。

    九、承租方租期內之權利義務,依租賃契約書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藝術銀行作品租金及其他費用收費標準表

    單位:新臺幣

    項目

    收費標準

    作品租金

    1. 月租費率:0.4%

    2. 租金計算公式:

      單一作品月租金=單一作品購入價x 0.4% x租期(月)

    其他
    費用

    作品保險費

    「藝術品綜合保險」費,依承租作品價格、數量、租期及實際風險條件計費。

    包裝、運輸
    及佈(卸)展費

    本項依承租作品媒材、尺寸與數量,及目的地交通運輸、佈卸展人力等實際工作情形計費。

    設計費

    1. 配合承租需求,由國美館執行平面文宣設計(完稿)、空間規劃設計(細部施工圖說等)等工作事項。

    2. 由國美館依個案情形報價,每工作項目約5千元至3萬元。

    主題策展費

    1. 配合承租需求,由國美館策展人負責主題策展。

    2. 由國美館依個案情形報價,每案約1萬元至5萬元。

    外聘策展人費

    1. 配合承租需求,由國美館代為延聘專家學者擔任策展人。

    2. 聘請等相關費用依實際情形計收,並由承租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