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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運動代表隊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作業要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運動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規定,並扶植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以下簡稱校隊),儲備基層競技運動選手,發展學校運動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公私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補助校隊之運動種類:
(一)
第一級:
1、
本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輔導之重點運動種類:
(1)
個人: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射箭、跆拳道、柔道、舉重、射擊、拳擊、角力、空手道等十四種。但舉重及拳擊二項運動種類,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始得申請補助。
(2)
團體:足球及女子壘球(以下簡稱女壘)。
(3)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聽障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聽障奧)或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特奧)競賽種類。
(二)
第二級:前款以外之亞洲運動會及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亞奧運)或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會)常設性競賽種類。
(三)
第三級: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承認之非亞奧運運動種類。
四、校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補助:
(一)
前二年度曾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或代表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參加地方政府辦理之小學運動會、中小學聯合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二)
前二年度曾參加本部或體育署核定全國性單項運動協(總)會辦理之全國運動錦標賽獲得前八名。
(三)
臺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屏東縣琉球鄉、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以下簡稱離島地區)學校各校隊前二年度曾參加地方政府主辦之比賽。
(四)
前二年度曾參加全國性運動協(總)會指定,並經本部或體育署核定之全國性身心障礙學生賽會。
申請補助第一級運動種類之學校,其校隊以參加本部主辦或核定之賽事為原則。
五、申請作業:
(一)
申請時間:前一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
(二)
申請程序:
1、
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送地方政府;其計畫書內容應包括校隊基本資料、年度訓練計畫、參賽計畫、課業輔導機制、近二年參賽成績及符合本要點規定情形之獲獎獎狀或參賽證明影本,由地方政府辦理初審後,編製總體計畫書(○○縣(市)推動各級學校運動代表隊發展計畫),按初審結果排列優先順序並填列經費申請表及初審表,向本部提出申請(如附件一)。
2、
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擬具計畫書;其計畫書內容包括校隊基本資料、年度訓練計畫、參賽計畫、課業輔導機制、近二年參賽成績及符合本要點規定情形之獲獎獎狀或參賽證明影本,其中校隊基本資料並應包括成立年數、校隊總人數、原住民學生數,逕向本部申請。
(三)
每校申請以不超過三項運動種類為限。
八、校隊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另行提送計畫,由體育署專案審查並報本部核定補助經費額度:
(一)
參加本部主辦或核定辦理之足球或女壘運動聯賽之校隊,其額度依體育署核定之競賽規程相關規定辦理。
(二)
離島地區校隊至臺灣本島參加本部或體育署主辦或政策推動之全國性運動競賽,得申請補助往返交通費。
(三)
參加五個以上國家(包括地區)之國際分級分齡運動賽會,且符合下列規定之校隊,得申請補助往返機票費:
1、
最近二年內獲得本部或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之全國性運動賽會最優級組前三名、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學生棒球運動聯盟辦理之學校運動(棒球、壘球、足球、籃球及排球)聯賽最優級組全國總決賽前三名之校隊。
2、
符合前目資格之校隊,依競賽地點路程,採每人每次定額補助,其補助基準(單位為新臺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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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團隊名次
地區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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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美洲、非洲 |
二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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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西亞、
美加、歐洲 |
二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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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澳、大洋洲 |
二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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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東北亞、南亞、大陸 |
一萬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三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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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琉球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萬元為限) |
五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八萬元為限) |
(四)
參加非屬前款第一目之賽會或移地訓練,且符合下列規定之校隊,得申請補助往返機票費:
1、
最近二年內獲得本部或體育署核定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舉辦之全國性運動賽會最優級組前三名、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三名、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前三名、本部主辦或核定之運動聯賽全國總決賽前三名,及亞奧運運動種類全國性運動競賽或錦標賽前三名之校隊,經該運動種類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遴選推薦出國參加比賽者。
2、
符合前目資格之校隊,依競賽地點路程,採每人每次定額補助,其補助基準(單位為新臺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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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團隊名次
地區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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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美洲、非洲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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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東、西亞、
美加、歐洲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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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澳、大洋洲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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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南亞 |
一萬二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二十萬元為限) |
一萬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限)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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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亞、大陸 |
八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六萬元為限) |
六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十二萬元為限) |
四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八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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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琉球 |
五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八萬元為限) |
四千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六萬元為限) |
三千百元
(最高補助總額以四萬元為限) |
(五)
符合前二款者,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1、
各該國際性運動賽會舉辦前一個月前,屬直轄市、縣(市)主管之學校,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申請補助;屬本部主管之學校,由該校逕向本部申請。
2、
申請補助之校隊,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二)、國際運動賽會舉辦者出具之邀請函件、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出國文件、全國性體育運動團體推薦函、出國隊職員名冊、經費預算表(包括經費來源)、成績證明(包括秩序冊等)、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參賽證明(非參加五個以上國家或地區之國際運動賽會者免附)、行程表及其他經體育署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向本部申請補助。
3、
各級學校同一運動團隊,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4、
每一賽會補助選手人數,以各該賽會競賽規範所定報名人數為上限;競賽規範未明定報名人數者,以實際出賽選手人數,報體育署核定者為準;補助同行隊職員往返機票費,按選手人數五比一之比例為原則。
5、
學校上課期間出國者,以不予補助為原則。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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