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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農授防字第1061494182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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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CCC1414.10.00.00-8「紫花苜蓿細粒及團粒」,於備註欄新增「經加工乾燥製粒者免施檢疫」。
二、修正CCC9807.10.00.11-2「第1202.30.10.00號所屬之『帶殼花生,種子』」等十九項品目之貨名。
主任委員 林聰賢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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