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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105617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體系,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課程及教學政策之推展,輔導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發揮功能,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特設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輔導團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規定如下:

    (一) 工作目標:

    1、協助落實課程及教學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師專業知能。

    3、精進教師課堂教學,提升學生學習品質。

    4、建構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之課程發展模式及三級教學輔導體系。

    (二) 工作項目:

    1、宣導本署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輔導直轄市、縣(市)落實辦理。

    2、協助本署建置理論及實務之對話平台。

    3、協助本署推動直轄市、縣(市)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4、結合本署國民中小學各領域、課程或議題輔導群(以下簡稱輔導群),強化直轄市、縣(市)輔導團之運作及輔導策略之提升。

    5、結合或統籌所屬領域、課程或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

    6、結合本署組織,建置教學資源網站,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

      前項第二款第四目輔導群之組織及運作規定,由本署定之。

    三、中央輔導團為任務編組,其組織規定如下:

    (一) 置團長、副團長各一人,負責推展團務;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行政與跨領域、課程或議題間事務,並得視需要,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

    (二) 依課程性質設下列各組:

    1、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組。

    2、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

    3、語文學習領域英語組。

    4、數學學習領域組。

    5、社會學習領域組。

    6、自然科學領域組。

    7、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組。

    8、生活課程組。

    9、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組。

    10、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組。

    11、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組。

    12、人權教育議題組。

    13、科技領域組。

    (三) 置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以下簡稱央團教師),其人數除人權教育組、性別平等教育議題組及生活課程組以六人,科技領域組以十一人為原則外,其餘各組以七人為原則;並得視政策推動及實際執行需要,酌增各組人數。

    (四) 各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本署就央團教師派兼之。

    (五) 組長或副組長應代表出席本署國民中小學課程推動工作諮詢會議,適時反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行課程政策之困難,以研提解決困難之策略,並協助本署辦理各項課程及教學之相關事宜。

    (六) 組長應同時擔任各輔導群之副召集人;央團教師同時擔任各輔導群之常務委員。

    四、中央輔導團運作方式如下:

    (一) 參加本署每學年召開之期初、期中及期末團務會議及其他培訓課程。並按各組別提出期中、期末工作成果報告,並報本署備查。

    (二) 依本署課程及教學政策,按各組別,訂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 依前款計畫,以部分時間至直轄市、縣(市)輔導團服務,每學年應協同各輔導群辦理跨直轄市、縣(市)分區聯盟交流活動,傳達課程政策,並適時反映直轄市、縣(市)推行課程政策之困難,研提解決困難之策略,協助本署辦理各項課程發展及精進教學之相關事宜。

    (四) 為利團務運作及聯繫協調,各組別均得自行召開小組會議,並視需要邀請輔導群、本署相關人員列席。

    (五) 至直轄市、縣(市)輔導團服務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種方式進行,並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增進輔導效果,推展學習型組織,引導教師教學實踐及省思。

    (六) 結合直轄市、縣(市)輔導團、社會資源,建置支援教師教學與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並於本署指定之平台經營各組別工作坊,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促進教師專業發展、建立學習社群。

    五、央團教師遴選、聘任及培訓,規定如下:

    (一) 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服務年資及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或二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歷(如power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得酌予縮短。

    (二) 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各學習領域、課程或議題輔導群及現任央團教師擇優推薦,由本署公開遴選後聘任之;其遴選簡章,由本署定之。

    (三) 本署遴選通過者,聘任為央團教師,並發給聘書。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本署得視各央團教師之表現予以續聘,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

    (四) 央團教師之培訓課程,由本署規劃,並得委由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每學年培訓以二週為原則,辦理時間以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舉辦研討會或增能研習。

    (五) 央團教師於聘期中有不適任情況時,本署得召開評估會議後解聘之,不受第三款聘期之限制。

    六、央團教師權利義務,規定如下:

    (一) 教師經取得央團教師聘書後,應依規定參加培訓研習及相關團務(含期初、期中、期末團務會議),出席本署指派之會議;遇不可抗力者(例如天災、車禍、喪假、重大緊急事件),得辦理請假。出席本署辦理之增能研習,需實際參與課程,不得無故離席,因故無法出席或參與團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未依規定參與或請假者,列入年度考核事項。

    (二) 央團教師在服務期間,每週減授課十二節;兼任組長、副組長者,每週減授課十八節。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本署專款補助,所屬學校於足額支付後,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於課程與教學相關運作,但央團教師以維持每週在校授課二節以上為原則。

    (三) 央團教師在聘書規定服務期間,得免兼任導師職務;至直轄市、縣(市)交流服務、參與本署相關會議或團務工作之必要時,星期四、星期五均予公假,不排課;組長及副組長星期二、星期四、星期五予以公假。

    (四) 央團教師每年至少公開授課一次,並邀請地方輔導團觀課。

    (五) 為鼓勵優秀教師擔任央團教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時,其曾擔任央團教師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其基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或納入相關法令規定。

    (六) 央團教師服務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於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從優敘獎;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敘獎。

    (七) 為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範,以增進央團教師教學觀念及技巧,提升輔導成效,本署得編列經費,評選優秀央團教師出國參訪;其相關規定,由本署定之。

    (八) 央團教師應協助所服務學校進行教師專業成長。

      前項第二款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央團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七、中央輔導團之運作及相關經費,規定如下:

    (一) 本署補助央團教師之所屬學校,按央團教師人數計算,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五萬元,供該校作為推動課程及教學之用。

    (二) 央團教師減授課所需代理、代課費,由本署專款補助經費支應。

    (三) 央團教師參與由本署召集之會議、各輔導群運作及執行各項工作,所需差旅及相關費用,由輔導群年度經費項下支應。

    (四) 央團教師得視自身負擔情形,個別擔任各直轄市、縣(市)教師研習活動講師,並由邀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支給差旅費、鐘點費。

    八、央團教師之任期及評核,規定如下:

    (一) 為使中央輔導團能廣納全國優秀人才且促進組織活化,央團教師聘期,以連續聘任四年為限。

    (二) 本署得邀集專家學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表,就央團教師服務表現進行考核;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續聘,不受前款四年之限制。

    (三) 央團教師任職期間之績效,由本署提供其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請所屬服務學校,作為年終考核及敘獎之重要依據。

    (四) 央團教師任職期間之績效,由教師填寫自評表後送交本署評核,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續聘;各評核之參考項目及百分比,由本署定之。

    九、本署得依政策推動需要,採不分組方式,聘任專案央團教師(以下簡稱專案教師),不受第二點至前點規定之限制。專案教師之資格、聘任、任務及權利,規定如下:

    (一) 專案教師應為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或國民小學之合格教師。

    (二) 為推動有效教學,本署得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採全學年商借模式,邀請具有有效教學能力之教師擔任專案教師,並由本署專款補助專案教師所屬學校,每人每學年度推動課程及教學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三) 專案教師採跨領域、跨學習階段方式聘任,配合本署教學政策,發展推動跨領域專業教學輔導。

    (四) 專案教師,以入校輔導教師教學專業發展或研發設計數位學習教材為主要任務,並配合教育部訂定之相關計畫,進行數位教學教材拍片,以協助教師推動有效教學,及達成學生自學目標。

    (五) 專案教師之權利義務,比照第六點第一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

    十、專案教師之任期及評核,規定如下:

    (一) 為廣納全國優秀教師成為專案教師,並提升教學品質,專案教師聘期,以二年為限;其有延長必要者,每次得延長一年,並以延長二次為限。

    (二) 本署得邀集專家學者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代表,就專案教師服務表現進行考核;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續聘,不受前款聘任期間之限制。

    (三) 專案教師之出勤,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規定辦理;執行任務之差旅費,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四) 專案教師任職期間之績效,由本署提供其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轉請所屬服務學校,作為年終考核及敘獎之重要依據。

    (五) 專案教師任職期間績效之評核規定,由本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