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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台財稅字第106046735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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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第四點
部 長 許虞哲 出國
政務次長 蘇建榮 代行
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申請登錄。記帳士申請登錄應檢具之書表及文件如下:
(一)
記帳士登錄(登記)申請書。
(二)
記帳士登錄表。
(三)
記帳士證書影本。
(四)
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五)
親筆簽名及印鑑。
前項記帳士登錄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人者,為護照號碼、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統一證號)、住址、學歷及經歷。
(二)
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及記帳士證書字號。
(三)
執行業務區域。
(四)
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
開業日期。
前項申請書表之格式,由本部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定之,並公告於本部、本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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