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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 中華民國1061020
    台財稅字第10604673571

    修正「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第四點

    部  長 許虞哲 出國
    政務次長 蘇建榮 代行

     

    財政部辦理記帳士登錄登記作業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申請登錄。記帳士申請登錄應檢具之書表及文件如下:

    () 記帳士登錄(登記)申請書。

    () 記帳士登錄表。

    () 記帳士證書影本。

    () 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護照、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影本。

    () 親筆簽名及印鑑。

      前項記帳士登錄表,應載明下列事項:

    () 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國人者,為護照號碼、外僑居留證或永久居留證統一證號)、住址、學歷及經歷。

    () 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及記帳士證書字號。

    () 執行業務區域。

    () 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 開業日期。

      前項申請書表之格式,由本部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定之,並公告於本部、本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