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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07577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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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四條、第十九條。
附修正「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四條、第十九條
部 長 潘文忠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四條、第十九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第一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一月二十日,第二學期為二月十一日至六月三十日。但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與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調整學年學期假期起訖日期者,其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起訖日期,從學校所定日期辦理。
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之實施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偏鄉地區有另為規定之必要者,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得依幼兒之需求,選擇僅參與上午時段或下午時段之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日期及時間,幼兒園得視需求實施延長教保服務。
第
十九
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四條、第十九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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