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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文藝字第106302999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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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申請授權利用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及附件三,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申請授權利用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及附件三
部 長 鄭麗君
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申請授權利用作業要點第四點附件一、第五點附件二、附件三修正規定
四、申請程序
(一)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如附件一),如申請利用之用途為開發衍生品者,並應檢附設計企劃書及設計書圖(含尺寸、功能、設計構想、成本分析、建議售價等內容)。
(二)
申請文件由本館審查同意後通知申請人繳費,並應依文化部公有文化創意資產利用辦法第九條簽訂書面契約。
五、利用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應依「藝術銀行計畫數位內容授權利用報酬表」(如附件二、三)支付費用。其屬非營利者,應於成品標示「非賣品」或「贈閱」標誌;其為隨交易附贈或間接營利性質者,屬營利使用。非營利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專案方式給予折扣或免費:
(一)
「申請單位」為政府機關者,每張影像以新臺幣五百元計;有特殊情形者,得再給予折扣或免費。但僅以政府機關為「發行單位」者,不適用之。
(二)
企業或個人捐助藝術銀行各項活動推廣者。
(三)
經文化部或本館核可具有推廣美術教育與文化傳承目的之申請案。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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