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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 中華民國106112
    經標三字第10630006210

    主  旨:修正「應施檢驗鋼纜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鋼纜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局  長 劉明忠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鋼纜商品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

    修正後

    修正前

    品名

    檢驗標準

    參考貨品
    分類號列

    品名

    檢驗標準

    參考貨品
    分類號列

    鋼纜含高碳鋼及不鏽鋼材質

    CNS 941

    104年版

    7312.10.90.20-4

    7312.90.00.00-0

    鋼纜

    CNS 941

    89年版

    7312.10.90.20-4

    7312.90.00.00-0

    其他檢驗規定:

    一、表列商品之修正後相關檢驗規定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前檢驗標準自10771日起停止適用。檢驗方式採一般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模式二加三維持不變,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二、自公告日起,辦理驗證登錄處理方式:

    () 新申請者:

    1、107630日前依修正前檢驗標準申請並經審查符合者,證書有效期限至107630日止。

    2、自公告日起,依修正後檢驗標準向本局申請者,應持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辦理,證書之有效期限為自發證日起3年。

    () 已取得證書者:

    1、107630日前依修正前檢驗標準辦理證書延展,經審查符合者,證書有效期限至107630日止。

    2、證書名義人應於107630日前依修正後檢驗標準向本局申請換發證書,經審查符合者,換發後證書有效日期同原證書。

    3、107630日前未依修正後檢驗標準完成換證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驗證登錄。

    三、型式:

      同型式:指鋼線標稱抗拉強度相同者。

      主型式:指同型式下,擇一鋼纜構造為主型式,惟應優先選擇具有鍍鋅者為主型式。

      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四、檢驗項目:

    () 型式試驗:依據CNS 941「鋼纜」104年版辦理檢驗及標示檢查。

    () 一般逐批檢驗重點檢驗項目:鋼纜外觀、直徑、拉斷試驗及標示,其標示項目同型式試驗。

    五、表列商品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本局所屬各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表列商品之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七、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八、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九、表列修正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表列之商品如經財政部關務署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