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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檢驗規定:
一、表列商品之修正後相關檢驗規定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前檢驗標準自107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檢驗方式採一般逐批檢驗或驗證登錄(符合性評鑑模式二加三)維持不變,輸入規定代號為C02。
二、自公告日起,辦理驗證登錄處理方式:
(一)
新申請者:
1、107年6月30日前依修正前檢驗標準申請並經審查符合者,證書有效期限至107年6月30日止。
2、自公告日起,依修正後檢驗標準向本局申請者,應持符合檢驗標準之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文件辦理,證書之有效期限為自發證日起3年。
(二)
已取得證書者:
1、107年6月30日前依修正前檢驗標準辦理證書延展,經審查符合者,證書有效期限至107年6月30日止。
2、證書名義人應於107年6月30日前依修正後檢驗標準向本局申請換發證書,經審查符合者,換發後證書有效日期同原證書。
3、107年6月30日前未依修正後檢驗標準完成換證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9款規定廢止其驗證登錄。
三、型式:
同型式:指鋼線標稱抗拉強度相同者。
主型式:指同型式下,擇一鋼纜構造為主型式,惟應優先選擇具有鍍鋅者為主型式。
系列型式:指同型式下,除主型式外,其餘列為系列型式。
四、檢驗項目:
(一)
型式試驗:依據CNS 941「鋼纜」(104年版)辦理檢驗及標示檢查。
(二)
一般逐批檢驗重點檢驗項目:鋼纜外觀、直徑、拉斷試驗及標示,其標示項目同型式試驗。
五、表列商品型式試驗受理地點:本局、本局所屬各分局或本局認可之指定試驗室。
六、表列商品之檢驗規費依「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計收。
七、型式試驗費依受理試驗單位收費規定收取。
八、表列商品之檢驗標準以本公告指定之版次為準,若有新增(修)訂版次時,則由本局另行訂定實施日期。
九、表列修正後參考貨品分類號列僅供參考,表列之商品如經財政部關務署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認定非歸屬表列參考貨品分類號列,仍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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