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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衛部統字第10625609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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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名稱並修正為「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附修正「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以下簡稱資料)臨場使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資料處理費:按各年度每一資料檔,每一欄位收取新臺幣二百元,每一年度每一資料檔費用合計最低以新臺幣二千元計。
二、設備使用費:資料申請人需自行使用電腦設備時,每一工作站每四小時收取新臺幣七百五十元;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申請夜間執行者每日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資料代處理分析費:每人時收取新臺幣一千八百七十五元,未滿一人時者,以一人時計。
第 三 條 非臨場使用依申請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以下簡稱MB)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一百MB者收取新臺幣二千元,一百MB至不足五百MB者收取新臺幣四千元,五百MB以上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費用不包含電子媒體,且資料量核計依每年每檔個別計算,不得併計。
第 四 條 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函經本部同意者,或各機關學校及個人協助資料之推廣應用經本部核定者,得減免資料處理費及設備使用費。
提供資料檔之機關(構),使用其所提供之資料檔,得免予收取第二條第一款之費用。但使用非該機關(構)所提供之資料檔,仍需依第二條規定收費。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衛生福利統計資料使用收費標準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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