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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台內營字第1060816181號

    主  旨:訂定「桃園埤圳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計畫書、圖及訂正桃園埤圳重要濕地範圍,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濕地保育法第14條、第18條。

    公告事項:

    一、「桃園埤圳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計畫書、圖。

    二、桃園埤圳重要濕地訂正範圍詳計畫書、圖。

    三、公告劃入計畫內之土地,應依濕地保育法及本計畫規定辦理。

    四、前開資料本部已另行發交桃園市政府,並請桃園市政府轉交桃園市桃園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八德區公所、楊梅區公所、大溪區公所、大園區公所、觀音區公所、新屋區公所、蘆竹區公所、龍潭區公所陳列,本計畫書及圖亦可至「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網站(網址http://wetland-tw.tcd.gov.tw/)下載。

     

    桃園埤圳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