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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第五點
部 長 潘文忠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項目:
(一)
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
1、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
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計畫。
(2)
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大學校院申請,工作項目以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辦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為主)。
(4)
大專校院品德教育推廣及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5)
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社團發展及服務學習。
(6)
其他學生事務工作相關活動。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
(1)
大專校院四區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與督導、輔導知能、心理諮商、生涯輔導、性別平等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活動等。
(2)
性別平等教育。
(3)
生命教育。
(4)
其他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3、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推動計畫:
(1)
情感教育課程及教學相關活動。
(2)
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開發及推動策略研究計畫。
(3)
大專校院所設性別相關研究中心或性別相關系所辦理課程教學推動或教材教法研發計畫。
(4)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推動計畫。
(二)
民間團體:
1、大專校院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宣導活動。
2、大專校院品德教育宣導活動。
3、結合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4、大專校院生命教育及憂鬱自傷防治宣導活動。
5、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以法規宣導、校園學生懷孕事件處理之研討、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特教學生之性別平等教育、性別少數團體權益倡議、情感教育、媒體識讀、同志教育、多元家庭、性教育、性交易防治、性霸凌防治、不同性別者之貢獻與成就為主)。
6、其他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以學生網路沈迷不當使用之輔導及學生生涯輔導活動為主)。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作業:
1、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本部所定期限,檢附工作計畫及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格式參考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相關表件),並檢附相關文件送本部核定。
2、民間團體:
(1)
每年以申請二案為原則。
(2)
申請期間(分四階段受理):
A、每年一月至三月辦理之活動,於前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三十日受理申請。
B、每年四月至六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二月一日至二十八(如遇閏年則為二十九)日受理申請。
C、每年七月至九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五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D、每年十月至十二月辦理之活動,於當年八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受理申請。
(3)
申請程序:應備齊申請資料,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以正式公文函送本部提出申請。
(4)
申請文件:檢附申請表(附件一)、工作計畫、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及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各一式二份。計畫書內應敘明向學員收費及其他單位贊助之經費。
3、申請資料不全且於期限內未補正,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4、配合本部政策並經本部核准之專案性計畫者,不受第二目之(2)規定之限制。
(二)
審查作業:
1、公私立大專校院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專案性補助案,由本部核定,必要時召開審查會議或送請專家學者進行書面審查。
2、民間團體補助案,於前款第二目之(2)所定申請期間截止後,由本部依行政審查、交審查會議或送專家學者審查後核定。審查內容應包括活動企劃之目標、方法、經費、價值、優缺點等之分析。
3、統整性、跨直轄市、縣(市)及跨校性之計畫,優先考量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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