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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衛部心字第10617617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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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
部 長 陳時中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
二、口腔病理科。
三、齒顎矯正科。
四、牙周病科。
五、兒童牙科。
六、牙髓病科。
七、贋復補綴牙科。
八、牙體復形科。
九、家庭牙醫科。
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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