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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61130
    衛部心字第1061761799

    修正「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

    部  長 陳時中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牙醫師之專科分科如下:

    一、口腔顎面外科。

    二、口腔病理科。

    三、齒顎矯正科。

    四、牙周病科。

    五、兒童牙科。

    六、牙髓病科。

    七、贋復補綴牙科。

    八、牙體復形科。

    九、家庭牙醫科。

    十、特殊需求者口腔醫學科。

     

    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