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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6130758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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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地重劃區內遺址搶救發掘費用及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提撥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之費用,得認列重劃共同負擔,認列方式如下:
一、已進行中之開發區,如因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配置或重劃工程整體規劃考量,確實無法循變更都市計畫方式,將該等涉及文化資產應予保存之土地排除於重劃範圍,為使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得以進行,並兼顧文化資產之保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為重劃會)得於已核定重劃計畫書所列工程費額度內,將位於公共工程施工範圍內需辦理遺址搶救發掘之費用,計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公共設施施工費用,認列重劃共同負擔,並應確實審核遺址搶救發掘費用之合理性。
二、市地重劃區經興建共同管道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自辦市地重劃區為重劃會)依「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第三條規定,提撥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之費用,屬共同管道建設之必要費用,且共同管道屬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地下管道之一種,爰該成立專戶費用,得計入地下管道之施工費用,認列重劃共同負擔。
部 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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