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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家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客會產字第1060019513號

    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產業人才培育及創新加值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產業人才培育及創新加值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李永得

     

    客家委員會推動特色產業人才培育及創新加值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 研發培力類:

    1、客家特色相關產業之應用調查、分析及研究等計畫。

    2、客家特色相關產業之輔導、人才培育(包含客語遊程導覽、產品故事解說、客語服務等)、觀摩及研習等計畫。

    3、客家特色之相關產業之品牌發展、研發及包裝設計等計畫。

    (二) 行銷推廣類:

    1、客家特色相關產業之行銷、通路開發等計畫。

    2、有助於提升客家特色相關產業精緻度、文化性或客庄特色觀光旅遊發展之推廣活動。

    (三) 創新加值整合類:

      結合在地人、文、地、產、景等特色資源,運用創新加值策略,辦理具有帶動青年返鄉創(就)業機會及提升客庄觀光產值之整合型計畫。

      本類計畫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為限,且每年度限申請一項。

    (四) 產業聚落形塑暨示範類:

      以地方現有群聚產業或具群聚發展潛力的產業為對象,運用文化加值策略,辦理產業人才培育、商家亮點輔導、青年創業協助、特色遊程推廣、商品創意開發、創新經營模式或通路整合行銷等有關產業聚落示範計畫。

      本類計畫以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所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為原則。

    四、補助原則:

    (一) 除行政院另有規定外,本會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相關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不列入補助對象,第二級為百分之七十八,第三級為百分之八十四,第四級為百分之八十六,第五級為百分之九十,採分年編列預算補助。

    (二) 本會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款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預算辦理。

    (三) 民間團體辦理產業推廣活動,除特殊情形外,以在地團體為宜。本會對民間團體之補助款,最高金額不得超過該計畫之百分之七十,並不得補助經常性人員之人事費,亦不得將此部分支出列入該計畫總經費內,且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

    (四) 本會得就計畫支出經費項目,擇特定項目補助。

    (五) 客家文化重點發展區內計畫,有助於加強客庄文化產業之推廣;或計畫以擴大青年參與、青年培力為主者,優先考量補助。

    (六) 創新加值整合類計畫,每項計畫本會最高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原則。

    (七) 產業聚落形塑暨示範類計畫,每項計畫本會最高補助經費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原則。

    (八) 同一個案計畫曾依本會「推動特色文化加值產業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及本要點申請,並獲補助五次以上者,除依第五點第三款規定申請外,不予受理。

    五、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為地方政府者,應將七份計畫書連同一份電子檔向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並按以下期程提送辦理:

    1、研發培力類、行銷推廣類及產業聚落形塑暨示範類: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至遲應於活動辦理二個月前,彙送本會。

    2、創新加值整合類: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至遲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彙送本會,逾期本會不予受理。

    (二) 申請單位為民間團體者,應於活動辦理前二個月檢具五份書面資料及一份電子檔,連同該團體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送請本會審查,且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三) 符合第四點第八款規定,不再補助之計畫,申請單位得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三點規定之類別擬具提案計畫送本會甄選,擇優至多補助五案。

    (四) 申請單位應列名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應詳列申請各機關補助項目、金額。

    十、撥款方式:

    (一) 補助款依補助類別分別撥付:

    1、研發培力類及產業聚落形塑暨示範類,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

      本會審查核定後,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及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收據及切結書,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第二期補助款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第二期補助款收據、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3) 第三期款(百分之三十):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單位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第三期補助款收據,以及相關文件(受補助之地方政府須附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須送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向本會申請撥付;受補助單位為地方政府者,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報請本會撥付。受補助單位為民間團體者,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2、行銷推廣類,一次撥付: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先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再併同該直轄市、縣(市)政府納入預算證明書及收據、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向本會申請一次撥付;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收據、聲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直接報請本會撥付。

    3、創新加值整合類,分二期撥付:

    (1) 第一期款(百分之五十):

      本會審查核定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修正後之提案計畫書、第一期補助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書,向本會申請撥付。

    (2) 第二期款(百分之五十):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但十一月十五日後執行完成之計畫,不得晚於計畫執行當年十二月十五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第二期補助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書、活動總經費支出明細表及獲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向本會申請撥付。

    (二)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本會補助款入庫後,應即轉撥受補助之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