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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輔醫字第106009377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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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表
主任委員 李翔宙 因公出國
副主任委員 李文忠 代行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助器具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及第三點附表修正規定
四、符合附表所定申請資格者,應檢附榮民證(義士證)正反面影本,並備齊載有申請醫療輔具項目之診斷書等相關證明資料,向各該機構申請;申請人未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逕行駁回;經審查符合規定者,予以核定,不符合規定者,予以駁回。
五、本要點各項身心障礙重建及醫療輔具費用補助所需費用,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同一醫療輔具申請補助後,於其申請間隔年限屆滿之前,不得向本會或其他政府機關重複申請。
同功能性醫療輔具於規定期限內,限申請一項。
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規定申請輔具者,其輔具使用年限依原規定辦理。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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