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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衛授疾字第1060101687號

    主  旨: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係新增「李斯特菌症」為第四類傳染病。

    二、各類傳染病之通報定義及相關防治措施,請參考「傳染病防治工作手冊」或至本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www.cdc.gov.tw)查詢。

    部  長 陳時中

     

    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傳染病分類

    類別

    傳染病名稱

    第一類

    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狂犬病

    第二類

    白喉、傷寒、登革熱、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副傷寒、小兒麻痺症、桿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瘧疾、麻疹、急性病毒性A型肝炎、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漢他病毒症候群、霍亂、德國麻疹、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屈公病、西尼羅熱、流行性斑疹傷寒、炭疽病

    第三類

    百日咳、破傷風、日本腦炎、結核病(除多重抗藥性結核病外)、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急性病毒性肝炎(除A型外)、流行性腮腺炎、退伍軍人病、侵襲性b型嗜血桿菌感染症、梅毒、先天性梅毒、淋病、新生兒破傷風、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漢生病(Hansen’s disease)

    第四類

    疱疹B病毒感染症、鉤端螺旋體病、類鼻疽、肉毒桿菌中毒、李斯特菌症、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Q熱、地方性斑疹傷寒、萊姆病、兔熱病、恙蟲病、水痘併發症、弓形蟲感染症、流感併發重症、庫賈氏病、布氏桿菌病

    第五類

    裂谷熱、馬堡病毒出血熱、黃熱病、伊波拉病毒感染、拉薩熱、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新型A型流感、茲卡病毒感染症

     

    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類別

    傳染病名稱

    報告時限

    病人處置措施

    屍體處置

    第四類

    疱疹B病毒感染症

    鉤端螺旋體病

    類鼻疽

    肉毒桿菌中毒

    24小時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李斯特菌症

    72小時

    侵襲性肺炎鏈球菌感染症

    Q熱

    地方性斑疹傷寒

    萊姆病

    兔熱病

    恙蟲病

    水痘併發症

    弓形蟲感染症

    流感併發重症

    布氏桿菌病

    一週內

    庫賈氏病

    一個月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屍體不得深埋,火化溫度須達攝氏1,000度且持續30分鐘以上

    第五類

    裂谷熱

    馬堡病毒出血熱

    黃熱病

    伊波拉病毒感染

    拉薩熱

    24小時

    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24小時內入殮並火化

    中東呼吸症候群冠狀病毒感染症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新型A型流感

    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火化或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深埋

    茲卡病毒感染症

    病人發病期間應防蚊隔離,避免被病媒蚊叮咬

    不需火化或深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