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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台內營字第1060820440號

    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建築物使用類組之解釋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使用類組歸屬F-1組。

    二、依長照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或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照機構,其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1組。

    三、依長照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之長照機構,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2組。

    部  長 葉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