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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
部 長 賀陳旦
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
一、為審理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報所轄巿區汽車客運業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電動大客車需求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補助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起,由交通部結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共同執行。本要點未規定者,依交通部及交通部公路總局相關申請計畫規定辦理。
三、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檢附附件一文件(附件一第三點相關資料可於請款前再提供)及依附件四擬具初審意見說明函報交通部提出申請;書面審查回復意見及文件未齊備者,應依限期補件,期限不得逾一個月,未依限補件或補件後仍未齊備者,視同放棄申請。
申請補助計畫書應於封面顯示營運路線名稱、申請類型(新闢路線或汰舊換新)、申請單位、客運公司,以及申請依據要點,以利受理。由交通部會同經濟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相關單位辦理書面審查核定,並得視需要由交通部邀集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召開會議審查。
四、申請補助之電動大客車營運使用應以非山區公(道)路之路線為限,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全新電動甲類或乙類大客車,電動甲類大客車並應符合「低地板大客車規格規定」安全檢測基準。
(二)
車輛應配備動態資訊顯示系統(含站名播報系統、旅客資訊顯示系統、數位式行車紀錄器)。
(三)
應配備多卡通電子票證驗票機設備。
(四)
應配備播音設備及符合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規定之無障礙設備或設施。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包括電動大客車車體(不含電池)、電池及充電場站設施,補助比例及經費額度依下列規定:
(一)
不含電池成本之電動大客車車體:
1、汰舊換新:交通部每輛補助車體價格之百分之四十九,甲類大客車補助並以新臺幣三百五十三萬八千元為上限,乙類大客車則以每輛二百萬元為上限。
2、新闢路線:交通部每輛補助車體價格之百分之八十,甲類大客車補助並以新臺幣五百二十萬元為上限,乙類大客車則以每輛二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3、車體價格部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另增加補助每輛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電池購置或租賃費用,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每輛新臺幣一百萬元。但未來如對電池規格另有補助規定時,依該規定辦理。
(三)
充電場站:交通部補助基本水電設施(管線、電源配置等)及必要土木營建費用,以每輛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計算,並以充電場站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為補助上限。
(四)
以上補助經費總額,由交通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視各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決定之。
六、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客運業者申請補助電動大客車需求計畫,得就客運業者全部車輛或其一路線之全部車輛研提分年整體性計畫書,逐年將柴油大客車汰換為電動大客車,汰換車輛數至少應達十輛以上或申請路線之全數車輛。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規定研提之分年整體性計畫,得優先辦理審查,核定後並優先補助之。
七、新闢路線之受補助車輛,通車後至少應經營八年,同時營運三年內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受補助車輛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營運虧損補貼時,其營運成本列計不得超過一般燃油低地板大客車。
受補助車輛自領牌日起八年內,不得移作他用或轉售;受補助車輛應配置適當充電設備,其充電場站應確保使用八年。倘有調整受補助車輛或充電場站之使用需求,受補助業者應函報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後,始得調整之;其屬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交通部公路總局同意。
八、經同意核定補助電動大客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之執行管考、補助經費核銷等作業,依交通部公路總局規定辦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確實監督所提報經交通部同意核定補助電動大客車申請補助營運計畫之執行管考,客運業者未能依照核定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未能依所報維持電動大客車正常營運者,經交通部通知改善而未予改善,由交通部公路總局追回全數補助款項。
十、本要點規定之附件二「電動大客車性能驗證規範」證明文件,由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測試報告向交通部委託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申請辦理;附件三「電動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證明文件,由車輛製造廠、車身打造廠或代理商檢附相關文件向經濟部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辦理。
本要點規定之附件一至三,於請領補助款前需完整檢附,否則不予補助。依本要點規定申請之案件申請者應於受理日起二年內配合交通部及交通部公路總局審查、核定程序完成各項資料補件及請款作業,逾期不再受理及撥付款項。
十一、受補助之電動大客車須為本申請計畫核定前未曾登檢領照之全新車輛。
十二、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應依其他相關規定或由交通部增修訂之。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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