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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718
    經工字第10604606600

    訂定「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部  長 沈榮津

     

    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

    一、經濟部為依行政院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政策-「體感科技基地-體感園區計畫」,推動「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並使合於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制度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單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計畫範圍:

      本計畫為中央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依行政院核定之「體感科技基地-體感園區計畫」(核定本),概要項目如下:

    () 園區場域整備:技術與商務支援場域整備、活動場域與公共空間整備。

    () 商務媒合推廣:發展跨業整合新創團隊、舉辦行銷與媒合活動、促進投資落地。

    () 主題試煉補助:提供主題式試煉補助機制、引進民間研發能量、打造試煉與體驗場域。

    () 多元創新應用:扶植多元創新應用、媒合國際資源在地連結。

    四、計畫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公告受理提案之時程內提出申請,由本局依據計畫審查之結果決定補助事項與範圍。有關提案所需繳送之文件以及申請作業規範等由本局另定之。未依規定申請或逾期者,本局得不受理。但為因應重大政策或支應行政院對災害及重大緊急事項之應變需求者,不在此限。

    六、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 地區相關產業現況說明。

    () 體感實驗場域整合推動規劃:

    1、「實驗場域整備」: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套措施、區域配置發展藍圖及整備技術支援中心與商務支援中心等,提供從研發、產製、試煉體驗、行銷等企業發展所需之後援,強化試煉與體驗場域周邊商業服務機能,帶動體感科技產業群聚與發展。

    2、「商務媒合推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匯集新創團隊共同展演原創產品與服務,結合實證場域跨界合作,開發創新體感服務,同時整合辦理大型展會與媒合活動,鼓勵民間共同參與並引導商業機能進入場域周邊,吸引人潮並帶動區域經濟發展。

    3、「主題試煉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補助策略及重點方向,提供主題式試煉補助機制打造試煉與體驗場域,有效輔導媒合體感科技廠商與民間場域經營者合作進行產品或服務商業應用,產出優質整案示範案例,擴大體感科技產業整案輸出能量。

    4、「多元創新應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現有空間提供創新育成服務,孵育體感科技新創團隊扶植多元創新應用;媒合國際資源在地連結,建立國際與在地合作平台。

    () 整體經費預估。

    () 預訂執行進度(含查核點)。

    () 預期效益(含預期引進廠商家數、投資額、產值及就業人數)。

    七、本局為審查申請案得設置計畫審查委員會,委員計十一人,本局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綜理評選審查事宜並擔任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一人代理,召集人因故出缺時,由委員相互推派一人代理;其餘委員除由本局指派二位人員擔任外,另邀請八位外部專家擔任之。

    八、計畫審查委員會就申請案件召開評選會議,評選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如有需決議之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九、申請單位出席評選會議至多七人,並就各申請案準備十五份簡報資料及指派代表進行六十分鐘簡報。委員提問後,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答詢時間為三十分鐘。

    十、評選會議之評比重點項目及權重如下:

    () 平衡區域產業轉型發展之必要性(百分之二十)。

    () 體感實驗場域與地方產業整合推動作法(百分之二十)。

    () 主題式補助策略規劃與機制研擬、執行合作單位整合程度及分工合理性(百分之十五)。

    () 計畫執行環境準備情形(百分之二十)。

    () 後續推動規劃與發展藍圖(百分之十)。

    () 計畫時程、查核點、經費分配及預期效益(含計畫結案前完成及未來三年預估之量化/質化效益等)說明(百分之十五)。

    十一、本計畫補助由計畫審查委員會參照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同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之原則,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審決,其餘部份應由申請單位以分擔款支應,各財力級次補助比率以行政院核定之最高補助比率為上限。

    十二、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由評選會議決定,總得分八十分以上者,得依得分高低依序列為優先補助對象,總得分未達八十分者,得依得分高低列候補名單,如優先補助對象因故無法執行計畫,則由候補名單依序遞補。

    十三、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後,應於網路公告評選結果並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依核配補助金額及評選會議結論修正計畫內容並送達本局,以核定補助範圍之執行方法及期程等事項(下稱經核定之計畫);未依期限辦理、未依核配補助金額及評選會議結論修正計畫或修正計畫未獲核定者,本局得廢止該補助決定。

    十四、為提升各補助計畫之執行效率,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計畫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第一期補助經費請款作業,之後各期之補助經費請款作業期程,於計畫訪視後達成進度方可請領,並由本局統一訂定請款月份;計畫各年度第二期補助經費,並應於計畫工作進度及經費實支數(以當年度累計已撥數計算)均達百分之七十五時,始得撥付。

    十五、補助經費使用與核銷:

    () 補助經費由本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編列。

    () 計畫經核定後,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經費使用用途、工作項目、預定期程及績效成果指標執行。如有違反計畫核定內容者,本局得就其違反部分予以停撥、縮減補助或由中央扣減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款。

    () 補助經費由本局依計畫及經費執行進度辦理分期撥付及核銷作業,結案時如有結餘款、孳息及計畫衍生收入,應繳回之,並敘明繳回方式。但補助款剩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該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予繳回。

    ()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分擔款及本局核配之補助款一併納入預算,於計畫執行期間之所有會計憑證、帳冊及相關報表等,應留存於各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妥善保存備查。

    ()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六個月(各年度之七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送達期中報告至本局,並於計畫結束當月內送達期末報告至本局。期中及期末報告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執行概述說明。

    2、各計畫分項執行進度(須包含當期各預定執行進度、目前執行進度、總計畫執行進度、工作成果等)。

    3、經費支用情形(須包含各科目經費、計畫採購情形及動支等;若為期末報告應另說明剩餘款數額)。

    4、異常現象說明(須針對計畫之執行有異於核定之計畫內容者提出說明)。

    十六、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核定之計畫執行,並不得請求追加補助款。

    十七、核定之計畫,如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因特殊事由需增減計畫項目或延展計畫期間者,最遲應於計畫期限屆滿之日回算二個月前,備妥申請計畫變更或期間延展之必要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審核同意與否。

    十八、核定之計畫,經本局審核同意變更或期間延展者,如有追加經費之需求,其追加之部分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負擔,如有縮減經費之情形,其縮減之部分應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繳回本局指定帳戶。

    十九、核定之計畫,如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必須停止或取消執行時,應向本局提出申請,由本局審核同意與否。經本局審核同意停止計畫之執行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局審核同意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未執行之工作項目比例核算後,繳回剩餘款、計畫衍生收入及孳息。經本局審核同意取消計畫之執行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局審核同意之日起三個月內,繳回全部補助款、計畫衍生收入及孳息。

    二十、本計畫補助預算遭刪除或凍結時,本局得解除補助;遭刪減時,本局得視各計畫情形縮減補助金額,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縮減計畫內容送本局審核同意後執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得因此主張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二十一、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計畫需求,遴聘專業團隊或顧問,協助計畫執行。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除須依規定填報報表外,各補助計畫每年度以二次訪視為原則,並得視實際需求增減,分別於各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送達期中及期末報告至本局後擇日進行。如有特殊事由,經本局同意後,得將期中與期末訪視併同辦理;訪視結果如有缺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期限內改善完成,若無法於期限內改善完成,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本局申請延展改善期限,延展期限以不逾三週為原則,延展並以一次為限。

    二十二、本局最遲應於訪視日回算七日前,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行程表,並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安排當日訪視事宜。

    二十三、核定之計畫,未經本局審核同意延展者,如有年度計畫執行進度落後預期進度達百分之二十,或有實際請款日期落後預定請款日期達二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局查證無誤,且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落後之事由,無法提出非可歸責於己方之說明,本局得終止該補助或縮減補助經費;如計畫之執行涉及不法之情事,本局得終止或解除該補助。

    二十四、補助之經費,如有未依核定之計畫內容、經費用途或工作項目執行之情事,經本局查證無誤,該筆經費,應自補助款中刪除;計畫執行內容如已嚴重偏離核定之計畫主軸,且未於本局要求之期限內改善者,本局得縮減補助經費、終止或解除該補助。

    二十五、核定之計畫,結案時如未達成績效成果指標,且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能提出合理之說明者,本局得依未達成績效成果指標或未達成查核點比例,縮減補助金額。

    二十六、計畫執行期間如有計畫及經費執行進度落後、績效成果不彰或計畫執行不良之情事,本局得採暫緩撥款及專案檢討會議方式協助釐清問題,並要求限期改善,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本局得終止或解除該補助,或縮減補助金額。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規定編列或撥付應分擔款者,亦同。

    二十七、補助款之支用應依計畫實際執行之進度按比率撥付之,除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本局另有約定者外,不得先行支用補助款或將補助款移作他用。

    二十八、各計畫執行情形及考評績效成果,本局列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往後年度計畫申請之審查參考。

    二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本局解除或終止補助:

    ()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未能配合各期撥款時程檢附「納入預算證明」、「請款領據」或「執行進度及費用支用表」,經本局通知改善仍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 期中或期末訪視認定有缺失,經本局通知改善仍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 實際系統建置或施作項目與核定之計畫內容不符,經本局通知改善仍未於期限內改善者。

    () 核定之計畫內容與其他獲得補助之計畫內容相同,或該二計畫之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及計畫期程近似者。

    () 未於本要點規定之期限內送達期中或期末報告者。

    () 因國家政策變更,而有解除或終止補助之必要者。

    ()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之重大行為者。

    三 十、補助經解除、終止或縮減金額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補助解除、終止或縮減金額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已領取之補助款超過應領取之部分、該部分之孳息及該部分之計畫衍生收入繳回本局指定帳戶。

    三十一、核定之計畫執行,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並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確實審查編列經費需求;如有不實,由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

    三十二、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指定專責單位及人員,負責核定之計畫統籌協調與列管工作。

    三十三、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