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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49183B號

    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

    附修正「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

    部  長 潘文忠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  十八  條  營運成本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之非營利幼兒園,其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職員及廚工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前項人員之薪資,除職員外,得參考當地物價及薪資水準,依附表一至附表三之薪級及各該級別薪資範圍內擬訂薪資,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支給。

      非營利幼兒園支給第一項人員薪資,應納入契約,於契約有效期間內第一項薪資支給基準有修正時,仍得依契約規定支給。

      第一項以外工作人員之薪資,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但不得逾第一項各類人員支給基準,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

      非營利幼兒園初任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職員,其薪資依第一項附表一、附表四及其學歷,按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非營利幼兒園初任之助理教保員,其薪資依第一項附表二第一級之薪資計算;學前特殊教育教師、社會工作人員、護理人員及廚工人員,其薪資依第一項附表二、附表三及其所具證書,分別依各該第一級之薪資計算。

      本辦法薪資支給,以採計簽訂契約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年資及曾任教育部友善教保服務計畫非營利幼兒園之工作年資。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繼續任職之工作人員所敘薪級,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送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至多採五級。

      非營利幼兒園工作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得依工作人員年終考核結果發給,最高以當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及慰問金發給規定之月數為限。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附表(請參見PDF)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三十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