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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農糧字第1071092008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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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
主任委員 林聰賢
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人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文件。
有下列各款情形,並應另檢具相關文件:
(一)
為試驗研究用之輸出稻榖或糙米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
輸出具有品種權之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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