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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7124
    農糧字第1071092008A

    修正「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

    主任委員 林聰賢

     

    稻米出進口同意文件核發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人申請稻米出口同意文件,應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一),向本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核發輸出同意文件。

             有下列各款情形,並應另檢具相關文件:

    () 為試驗研究用之輸出稻榖或糙米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輸出具有品種權之稻穀或糙米者,應檢附植物品種權人授權或同意出口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