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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林美珠
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
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四)
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七、本要點之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補助事宜,由本部每年定期公告之。
八、申請本要點之補助,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
(二)
「戶口名簿」影本。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收養者亦同。
(三)
子女加蓋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之繳付學費事實證明文件。
(四)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依第六點第三項規定提出申請者,除前項文件外,應併同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於申請書切結確有第六點第三項所定獨自扶養在學子女之事實:
(一)
配偶死亡,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二)
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應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三)
離婚,應檢附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為其子女之文件。
(四)
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應檢附訴訟案件資料。
(五)
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應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六)
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應檢附服役證明。
(七)
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應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八)
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準用第三款規定。
(九)
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社政單位之公文或轉介單。
十一、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受理:
(一)
逾本部公告之申請期間提出申請。
(二)
檢附之申請文件不齊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二、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限期命其返還之:
(一)
申請人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
(二)
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三)
其他不符合本要點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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