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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局音(業)字第10730003392號

    修正「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十一點及第九點附件一、附件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十一點及第九點附件一、附件二

    局  長 徐宜君

     

    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徵選要點第十一點及第九點附件一、附件二修正規定

    十一、授權及配合推廣義務:

    (一) 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者之得獎者應授權各主辦單位(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以實際列名主辦單位為準)得分別永久無償在非商業性用途下,由各主辦單位或其授權之人將該得獎作品錄製成CD專輯及音樂錄影帶(MV)於國內外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演出,並於無線、有線、衛星之類比及數位電視頻道、廣播電臺、電影院、集會場所及電腦網路上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及公開傳輸。

    (二) 於公布入圍名單後,入圍者應配合主辦單位規劃,協助有關入圍、決賽及頒獎典禮等重要相關訊息之揭露與宣傳(包含但不限於運用新媒體作訊息發布、訊息轉貼/轉知、接受媒體訪問等)。

    (三) 獲首獎、貳獎、參獎、佳作及現場表演獎之得獎者應配合參加各主辦單位所舉辦之頒獎典禮、錄製得獎作品CD專輯及參加其他宣傳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演唱會及媒體專訪節目等)。但經各該主辦單位同意或有正當理由無法親自參加,得獎者應同意無償授權各該主辦單位指定第三人公開演出得獎者之得獎作品。

    (四) 違反前款本文規定之得獎者,自違規行為確定之日起三年內,本局不受理其報名臺灣原創流行音樂大獎之參賽。

     

    附件一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