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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04083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

    署  長 邱乾國 出國
    副   署   長 許麗娟 代行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教育部臺國(一)字第0970013462C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教育部臺國(一)字第0990222860C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教育部臺國(一)字第1010201003B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30039551B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026545B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1月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40148867B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148872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04083B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第6點、第7點

    四、實施原則:

    (一) 校舍增建延續性工程:

    1、地方政府應考量學校依本署所定標準降低班級學生人數、未來五年新興學區學齡人口之特殊發展需求、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與綠建築規範、學校現有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以最適規模規劃所需之教室及相關設施數量。

    2、各項校舍增建硬體工程之補助金額以單價核計如下:

    (1) 教室: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 廁所:新臺幣八十萬元。

    (3) 樓梯:新臺幣五十萬元。

    (4) 地下室: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5) 穿堂:新臺幣五十萬元。

    3、本署應依新建校舍硬體工程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地方政府並應依實際情況及需要,編足分擔款。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以一次核定經費,並分年編列預算之補助方式辦理。

    5、地方政府於前一年度有未發包之工程、新建校舍硬體工程所需土地之產權不清、未取得建造執照或校舍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二) 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本署應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辦理補助者,不予補助。

    3、視各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三) 發展特色學校及閒置校舍空間活化利用:

    1、補助經費額度:

    (1) 為使地方政府鼓勵所轄學校參與發展特色學校實施計畫,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工作坊、專業進修、研討會及成果發表等相關事宜,標準如下:

      入選一至五件,補助三萬元。

      入選六至十件,補助五萬元。

      入選十一至十五件,補助八萬元。

      入選十六件以上,補助十萬元。

    (2) 為鼓勵學校持續深化及創新校本特色課程,依據各學校計畫的創新性、具體性、持續性、特色性及效益性,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之評審等第,給予補助經費如下:

      特優:新臺幣四十萬元。

      優等:新臺幣二十萬元。

      甲等:新臺幣十萬元。

    (3) 為鼓勵新興學校發展特色課程,從未參與或未曾入選本署相關實施計畫之學校,提交計畫並經本署審查通過者,給予新臺幣十萬元之補助經費。

    (4) 近三年內曾獲本署相關實施計畫一次標竿或二次特優等第之學校,應採攜手聯盟之方式,協助最多三所學校共同提出計畫,經審查委員會審議決定通過者,依協助學校數量補助新臺幣二十萬至二十五萬元,其餘聯盟學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5) 參與學校不得重複申請本款第一目之(2)、(3)、(4)之補助。

    (6) 具備遊學條件且經地方政府推薦之學校,得參加偏鄉國民中小學特色遊學實施計畫,依據各學校計畫的創新性、完整性、可行性與效益性,經本署評選通過後,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本款第一目之(6)遊學學校不得同時請領本款第一目之(2)至(4)之補助經費。

    (7) 為協助地方政府發展並規劃具地方特色之整體性校本課程,本署得依地方政府所提相關計畫需求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助經費。

    2、補助經費用途:

    (1) 資本門(不得編列超過百分之五十):整修改善設施、設備採購等足以支持特色課程之項目。

    (2) 經常門:進行書籍購置、教師專業發展、特色課程設計編印、特色教學規劃實施、宣導行銷等項目。

    (3) 本款第一目之(6)、(7)之經常門與資本門比率,依學校及地方政府實際需要編列。

    3、本要點補助比率視地方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及財力級次情形,補助比率原則如下:

    (1) 第一級直轄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五。

    (2) 第二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六。

    (3) 第三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

    (4) 第四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

    (5) 第五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 本署應依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辦法辦理補助,並依執行進度撥款。

    (二) 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送本署備查。

    (三) 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四) 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 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二) 地方政府於計畫執行中,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難之情形者,得報請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得予同意保留或改分,亦得撤銷或酌減該補助經費。

    (三) 地方政府及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後本署審查相關計畫之參據,執行成效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相關補助款額度。

    (四) 年度補助經費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支或實付廠商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五) 本署應協助地方政府及學校執行計畫及評估推動成效,必要時得召開相關工作坊、說明會、座談會等及委託專家到校進行輔導諮詢工作;地方政府亦應協助、輔導學校執行相關計畫,並確實評估計畫推動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