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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農授防字第1071492999A號

    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1份,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CCC0803.10.00.10-5「鮮芭蕉」等十一項品目。

    二、增列CCC0803.10.10.00-5「鮮芭蕉」等七項品目。

    三、修正CCC9814.00.00.11-5『第0803‧10‧10‧00號所屬之「鮮芭蕉」』等三項品目之貨名。

    主任委員 林聰賢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