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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道高速公路施工車輛證申請與管理作業規定』、『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緊急狀況時大型救災車輛通行高速公路之相關規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交控系統閉路電視攝影機錄影資訊調閱注意事項』」,並自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生效。
附修
正「『國道高速公路施工車輛證申請與管理作業規定』、『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緊急狀況時大型救災車輛通行高速公路之相關規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交控系統閉路電視攝影機錄影資訊調閱注意事項』」
局 長 趙興華
國道高速公路施工車輛證申請與管理作業規定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86年1月27日管86字第01561號訂定
107年2月12日管字第10718602181號修訂
一、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速公路(以下簡稱本路)施工車輛之申請與管理,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申請資格:
(一)
與本局簽訂共構管道單位及其所屬各養護、維修單位。
(二)
承攬本路工程之承包商。
(三)
其他因公務需要提出申請者。
三、申請規定:
(一)
申請案跨區時向本局申請,若未跨區時向轄區養護工程分局申請。
(二)
填具左列表格及檢附資料各一份:
1、申請表(如附表一)。
2、施工車輛清冊(如附表二),並附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請依附表格式三貼妥)。
3、工程標之申請應附合約封面、首頁或開工通知影本等相關佐證資料,若有必要得由監造單位確認後再行辦理。
四、審查注意事項:
(一)
施工車輛數應從嚴審核,非屬必要者不予核發。
(二)
發證時應檢具施工車輛清冊及相關資料,函知施工路段本路管轄單位及公路警察單位。
五、管理辦法:
(一)
施工車輛證發證單位應依序編號列管。
(二)
施工車輛證應妥為保管,若有遺失應即時登報作廢並陳報發證單位補發。期限屆滿一週內繳回,若需延長期限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三)
施工車輛如有異動,應即按申請程序申請核發,並繳回舊證。
(四)
施工單位於工程完成驗收手續時,應將所領之施工車輛證全數繳回。若有遺失或未依期限繳回者,以扣款方式處理(每張扣款新臺幣伍仟元整)。
(五)
非屬五、(四)或與本局無合約關係之其他單位,若未依期限將施工車輛證全部繳回,嗣後不再同意其申請。
六、施工與督工車輛除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外,並應按施工車輛證背面「注意事項」辦理。
七、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修訂之。
附件(請參見PDF)
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交通部94年1月17日交路字第0940016645號函同意備查
交通部97年6月18日交路字第0970033191號函同意備查
國道高速公路局98年6月12日管字第0986003964號令修正
國道高速公路局99年5月4日管字第0996003567號令修正
107年2月12日管字第10718602181號令修訂
一、目的:為因應各機關團體申請於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以為申辦及審核之依據。
二、法令依據: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得於舉辦活動期間封閉國道特定路段。
三、活動性質:具國際性、公益性,且為非營利性質之體育活動(除必要之報名費外,不得有其他收費行為)。
四、申請路段及時段
(一)
路段:限鄰近具有良好之平行替代道路,對交通衝擊不大且易於執行交通管制及疏導措施之路段。
(二)
時段:限例假日之非交通尖峰時段。
五、舉辦頻率限制: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所轄同一國道路線一年核准一次為限。
六、承辦單位:由申請路段之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有關接受活動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事宜。
七、費用之支應
活動主辦單位,應支付下列費用:
(一)
保證金10萬元(活動完畢,查無待辦事項後無息退回)。
(二)
委請本局代辦項目(如設置交通維持相關設施)之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全額負擔,代辦項目及所需費用由雙方協商之。
(三)
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其他單位代辦事項及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自行接洽研商。
八、活動之申請
(一)
至少於預定活動日期三個月前,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出活動申請。
(二)
活動主辦單位於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活動所在地地方政府同意文件,且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活動名稱、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2、活動主、協辦單位簡介,及舉辦同類性質活動經驗說明。
3、活動主、協辦單位及各單位負責人,各單位之活動主要承辦人員,各單位聯絡窗口(含聯絡人)及方式(地址、電話、傳真、網站及電子郵件等)。
4、活動期間臨時進入或設置於道路上之車輛、設施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搭設之司令台、舞台等設施。
5、交通衝擊評估(含舉辦時段內受影響交通量預估、平行替代道路規劃、交通影響程度等)。
6、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示意圖、交通維持設施佈設、宣導及執法計畫等)。
7、需本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其他單位協調、配合或代辦事項,包含工務及警力支援、交通維持、安全秩序維護等。
8、事後道路清理等復原計畫。
9、其他本局須了解有關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與安全相關事項。
(三)
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最遲須於預定活動日期二個半月前補送,逾時不予收件。
九、活動之審核:
(一)
各單位所提活動申請,由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附件二之審查準則辦理審查及評選,得分至少須為80分以上,方具核准基本條件。
(二)
若有超過一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時,由評選最優之單位取得舉辦活動之許可。
(三)
本局仍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十、其他:
(一)
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現場清潔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秩序維護工作,及辦理公共意外保險。
(二)
不得有毀損道路相關設施之行為。
(三)
如有毀損道路設施之狀況時,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賠償之責,損壞賠償金得自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份另行追償。
(四)
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單位需將現場清理完成及恢復原狀,並會同本局人員檢視確認無誤後,再由本局與國道公路警察局進行恢復通車之準備作業。
附件(請參見PDF)
緊急狀況時大型救災車輛通行高速公路之相關規定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交控系統閉路電視攝影機錄影資訊調閱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99.8.23管字第0996006757號函訂定
105.3.29管字第1051860354號函第一次修訂
107.2.12管字第10718602181號令修訂
一、依據: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受理人民申請調閱本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交控系統閉路電視攝影機(以下簡稱「CCTV」)錄影資訊,提供司法機關、其他公務機關、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等調閱需要,特訂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交控系統閉路電視攝影機錄影資訊調閱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定義:
(一)
本注意事項所指CCTV錄影資訊,係指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交控系統收錄轄區主線、匝道及連絡道路之錄影資訊,提供調閱相關CCTV位置、畫面,可參考「高速公路局:即時路況資訊」網站(http://1968.freeway.gov.tw/)\交通資訊\即時影像公布畫面。
(二)
本局CCTV設置密度約2公里一具,未全段設置,係供監視行車路況,無法提供車牌辨識使用,錄影畫面樣貌可參考本注意事項五、提供調閱錄影資訊畫面範例。
三、錄影資訊調閱原則
(一)
提供調閱錄影資訊為利用既有CCTV監視交通路況之行車畫面,錄影系統有效保存期限為錄影當日起15日。
(二)
為維護用路人隱私,除申請單位司法機關與公務機關須正式來函,依來文請求處理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須提供報案紀錄證明並填寫申請表。
(三)
調閱內容僅供當時交通狀況參考,並不得為營利、徵信使用,申請單位除因公務需要外,不得對外公開或違反法律規範之使用。
(四)
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對管理錄影資訊及辦理調閱業務人員,應注意管制並遵守刑法妨害秘密罪章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四、辦理調閱錄影資訊注意事項
(一)
申請者可自本局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freeway.gov.tw)\下載專區\「高速公路局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交控系統閉路電視攝影機錄影資訊調閱注意事項」,下載並填製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逕寄該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
(二)
轄區養護工程分局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7日內為准駁,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7日,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者(復函格式範樣如附件二、三)包括:
1、經核准調閱者應載明領取調閱錄影資訊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2、經同意付予錄影資訊應附收費標準。
3、駁回申請者,應敘明理由。
(三)
經轄區養護工程分局通知領取調閱光碟時間及製作工本費(每片容量4.7GDVD光碟工本費100元,依此類推)後,申請者可依通知時間派員至該轄區養護工程分局繳交工本費,並憑收據領取調閱資訊光碟,如需郵寄時,請先寄交工本費及郵資到該轄區養護工程分局,經確認無誤後寄交。
(四)
申請者領取光碟後,如無法讀取或錄影時間、地點不符申請需求時,可於3日內通知轄區養護工程分局免費更換1次,如仍無法讀取或與申請時間地點不符時,申請者可攜帶該光碟及相關文件,親臨轄區養護工程分局處理。
(五)
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承辦單位,應確實查證申請表各欄資料之正確性,相關紀錄應分類設置專卷列管,並製作備份光碟,俾供查考。
五、提供調閱錄影資訊畫面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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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7.06_15:29_國1_8
KM_設在南向側CCTV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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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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