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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補登)
    農漁字第1071325440A號

    修正「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

    附修正「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

    主任委員 林聰賢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鯖鰺漁船禁止於下列期間,於東北海區從事鯖鰺漁業作業:

    一、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至一百零七年三月五日。

     

    鯖鰺漁業管理辦法第十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