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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台內營字第10708031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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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六點、第十六點,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六點、第十六點
部 長 葉俊榮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第六點、第十六點修正規定
六、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神壇、祭祀設施。
十六、未經核准,禁止設置紀念碑(牌)或其他紀念性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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