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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文源字第107200531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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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撥款方式:依實際工作進度分四期撥付為原則,如因進度及實際撥款需求,得不受分期請款之限制。
(一)
第一期款: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期限內,應檢送補助契約書、第一期款收據等到部,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二)
第二期款:受補助單位於收到本部書面通知後一個月內,應檢送修正對照表、修正計畫書(含電子檔,若計畫內有聘任人員,則應附工作地點與內容)、第二期款收據等到部,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二十。
(三)
第三期款:受補助單位執行計畫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檢送期中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第一、二期款經費明細表及其支出原始憑證、第三期款收據等到部,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四十。
(四)
第四期款:受補助單位應於公告之結案日前檢送全案期末成果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含電子檔)一式三份、全案執行經費明細表、第三期款經費明細表及支出原始憑證、第四期款收據到部,經本部審核通過後,撥付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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