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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226
    台內消字第1070800014

    主  旨:預告修正「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4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災害防救法22條第4項。

    三、「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fa.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次日起4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 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32008

    () 電話:02-81966111

    () 傳真:02-89114250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係配合災害防救法2條第1款第1目及第3條第1項第1款,於名稱增訂火山災害,並於第4條第2項增列火山災害之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其公開機關,內容屬執行性、細節性或技術性規定,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要點第5點第2款第2目規定,預告期間為40日。

    部  長 葉俊榮

     

    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