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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13250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第二點、第五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要點第二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二、補助對象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 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

    (三) 與本署合作進行戶外教育之國立、公立社會教育及文化機關(構)。

    五、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規定如下:

    (一) 經費請撥

      經費於本署核定後,採分期撥付,第一期撥付核定金額之百分之四十;第二期撥付核定金額之百分之六十,應檢附本署補助經費請撥單,且已撥經費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請完成前一學年度校外教學計畫核結後始撥付經費。

    (二) 經費核銷

      辦理核銷時,應繳交書面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規格,以十頁為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例如活動場次、數量、參加人數、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析(例如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過程檢討、問題解決策略,及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關統計、活動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及電子檔或內容不合規定者,不予結案。

    (三) 補助比率

    1、各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屬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七;屬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屬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屬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2、各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採全額補助。

    3、與本署合作進行戶外教育之國立、公立社會教育及文化機關(構)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配合本署重要政策需要或年度重點工作,並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注意事項

    1、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

    2、補助基準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3、本要點所訂補助經費之申請、請撥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者,應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已核銷者應予追繳,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4、補助對象應依活動行程表執行計畫。因故延期或變更地點及行程時,應於事前報知本署。未依計畫原定場次辦理完畢,應將未辦理場次之補助經費繳回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