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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15854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第七點。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第七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群科專任教師赴公民營機構研習或研究作業要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依本要點獲准補助者,各該政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