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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中華民國107315
    經工字第10704601280

    修正「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沈榮津

     

    地方政府發展體感科技實驗場域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計畫範圍:

             本計畫為中央對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重大事項之專案補助。依行政院核定之「體感科技基地-體感園區計畫」(核定本),概要項目如下,申請本計畫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須涵蓋以下四項:

    () 園區場域整備:技術與商務支援場域整備、活動場域與公共空間整備。

    () 商務媒合推廣:發展跨業整合新創團隊、舉辦行銷與媒合活動、促進投資落地。

    () 主題試煉補助:提供主題式試煉補助機制、引進民間研發能量、打造試煉與體驗場域。

    () 多元創新應用:扶植多元創新應用、媒合國際資源在地連結。

    六、計畫書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 地區相關產業現況說明。

    () 體感實驗場域整合推動規劃:

    1、「實驗場域整備」:說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套措施、區域配置發展藍圖及整備技術支援中心與商務支援中心等,提供從研發、產製、試煉體驗、行銷等企業發展所需之後援,強化試煉與體驗場域周邊商業服務機能,帶動體感科技產業群聚與發展。

    2、「商務媒合推廣」: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匯集新創團隊共同展演原創產品與服務,結合實證場域跨界合作,開發創新體感服務,同時整合辦理大型展會與媒合活動,鼓勵民間共同參與並引導商業機能進入場域周邊,吸引人潮並帶動區域經濟發展。

    3、「主題試煉補助」: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劃補助策略及重點方向,提供主題式試煉補助機制打造試煉與體驗場域,有效輔導媒合體感科技廠商與民間場域經營者合作進行產品或服務商業應用,產出優質整案示範案例,擴大體感科技產業整案輸出能量。

    4、「多元創新應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現有空間提供創新育成服務,孵育體感科技新創團隊扶植多元創新應用;媒合國際資源在地連結,建立國際與在地合作平台。

    () 整體經費預估。

    () 預訂執行期程及進度(含查核點)。

    () 預期效益(含預期引進廠商家數、投資額、產值及就業人數)。

    十一、本計畫補助由計畫審查委員會參照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不同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之原則,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審決,其餘部分應由申請單位以分擔款支應,各級次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 第一級包含臺北市,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五十。

    () 第二級包含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八。

    () 第三級包含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四。

    () 第四級包含宜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六。

    () 第五級包含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連江縣,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十三、本局於評選會議結束後,應於網路公告評選結果並以書面通知各申請單位。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依核配補助金額及評選會議結論修正計畫內容並送達本局辦理審查,由本局評估是否符合評選會議之決議,並核定補助範圍之執行方法及期程等事項(下稱經核定之計畫);未依期限辦理、未依核配補助金額及評選會議結論修正計畫或修正計畫未獲核定者,本局得廢止該補助決定。

    十四、本計畫補助款原則各年度區分為二期撥付,為提升各補助計畫之執行效率,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需於計畫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第一期補助經費請款作業,之後各期之補助經費請款作業期程,於計畫訪視後達成進度方可請領,並由本局統一訂定請款月份,各年度第一期款以百分之四十為原則,第二期款以百分之六十為原則,本局得視各年度預算核定情形調整;計畫各年度第二期補助經費,並應於計畫工作進度及經費實支數(以當年度累計已撥數計算)均達百分之七十五時,始得撥付。

    十五、補助經費使用與核銷:

    () 補助經費由本局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編列。

    () 計畫經核定後,應依核定計畫內容、經費使用用途、工作項目、預定期程及績效成果指標執行。如有違反計畫核定內容者,本局得就其違反部分予以停撥、縮減補助或由中央扣減當年度或以後年度計畫型補助款補助額度。

    () 補助經費由本局依計畫及經費執行進度辦理分期撥付及核銷作業,結案時如有結餘款、孳息及計畫衍生收入,應繳回之,並敘明繳回方式。但補助款剩餘未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時,該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免予繳回。

    ()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分擔款及本局核配之補助款一併納入預算,於計畫執行期間之所有會計憑證、帳冊及相關報表等,應留存於各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妥善保存備查。

    () 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六個月(各年度之七月十五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送達期中報告至本局,並於計畫結束當月內送達期末報告至本局。期中及期末報告之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執行概述說明。

    2、各計畫分項執行進度(須包含當期各預定執行進度、目前執行進度、總計畫執行進度、工作成果等)。

    3、經費支用情形(須包含各科目經費、計畫採購情形及動支等;若為期末報告應另說明剩餘款數額)。

    4、進度落後說明(應包括計畫執行未達成原核定計畫內容之說明)。

    十九、核定之計畫,如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因故必須停止或取消執行時,應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停止計畫之執行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局審核同意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未執行之工作項目比例核算後,繳回剩餘款、計畫衍生收入及孳息。經本局審核同意取消計畫之執行者,受補助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局審核同意之日起三個月內,繳回全部補助款、計畫衍生收入及孳息。

    三十三、(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