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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局視(推)字第10730011001號

    修正「金視獎獎勵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金視獎獎勵要點」部分規定

    局  長 徐宜君

     

    金視獎獎勵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四、獎勵方式

    (一) 節目類、個人類各獎項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個人類如有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二) 服務推動類各獎項之入圍名額各以五名為限,入圍者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各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 個人表現獎一名,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獎座各一,奬金均分。

    (四) 年度系統躍進獎之入圍名額以五名為限,入圍者頒給獎狀一面;得獎者頒給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六、報名參賽資格限制

    (一) 節目類:

    1、報名者應為各該節目之著作人,並享有該節目完整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2、參賽節目應由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自行製作,首次公開播送達八週,且於固定間隔期間,定時、連續(遇國定假日或特殊原因致正常排播受影響,經本局審認屬實者,不在此限)、公開播送八集以上,每集節目播送長度不得少於二十五分鐘;但參賽地方新聞節目獎之節目,應每週至少定時公開播送五集,每集播送長度不得少於十五分鐘。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獎項為限,不得跨獎項參賽。

    5、參賽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且不得以節目精華帶參賽。

    6、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二) 個人類:

    1、參賽者應為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或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之從業人員。

    2、參賽節目應符合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

    3、每一獎項每一業者以報名三個節目為限。

    4、同一獎項每一節目僅得提報一次: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播、主持、採訪、企編、攝影者,得共同列名參賽,且共同列名參賽者,以三名為限。

    5、參賽者不得以同一節目同時報名地方新聞節目主播獎、主持人獎或採訪獎。

    6、參賽之節目內容應與首次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且不得以節目精華帶參賽。

    7、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三) 服務推動類:

    1、社區服務獎:

    (1) 活動及服務應於前一年度四月一日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期間辦理,並於該期間辦理完畢。

    (2) 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2、公用頻道經營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3、創新服務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四) 個人表現獎:

    1、有線電視產業相關公(協)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得推薦,且每一推薦者以推薦一人為限。

    2、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五) 年度系統躍進獎:報名應檢附之資料,詳見報名須知。

    八、對於入圍者資格或入圍節目有疑義者,應於入圍名單公布日起十日內,檢具具體事證向本局提出,逾期得不受理。

    十、報名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報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被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報名、參賽本要點獎勵;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任何獎勵。

    1、違反前點第一款報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2、以不當手段影響評審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

    (二) 報名者違反前點第二款或第三款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本局應廢止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被廢止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被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報名、參賽本要點獎勵;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報名、參賽本局任何獎勵。

    (三) 入圍及得獎節目有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概由入圍者及得獎者自行負責,與本局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