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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台內警字第10708707913號

    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編制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編制表」。

    附修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部分條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編制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編制表」

    部  長 葉俊榮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偵查分隊、警犬分隊辦事。

    第 五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行政、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八 條  安檢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貨櫃檢查裝備器材之購置、維修、保養及使用教育訓練。

    二、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輻射防護、貨櫃安檢相關事業單位之聯繫、訪查與座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安檢情蒐工作、獎勵金、工作費、安檢緝私與密告獎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配合聯合查贓專案工作、舊機動車輛與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保防工作與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機關安全防護與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八、諮詢工作與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安檢及保防事項。

    第 九 條  (刪除)

    第  十四  條  第一大隊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負責貨櫃安檢查緝走私與其他不法工作。

    三、執行貨櫃落地檢查、聯合查贓、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防制贓車出口。

    四、配合財政部查緝私劣菸酒等查緝貨櫃安檢工作。

    五、執行反恐、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

    六、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

    七、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第十四條之一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三、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與維護、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等管理事項、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四、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

    五、國境槍械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六、國境槍械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之查禁工作。

    七、檢肅國境槍械毒品案件。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警犬訓練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

    第  十六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編制表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編制表(請參見PDF)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