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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25870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要點」第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要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十、其他應遵行事項:

    (一) 辦理產業特殊需求類科之課程規劃,應融入該類科職場能力,著重技能(藝)實務教學及實習,強化與產業合作。

    (二) 補助學生之人數,以本署全國高中職助學補助系統篩選之人數為準。

    (三) 就讀產業特殊需求類科學生享有政府其他就學補助、學費減免優待或獎助者,應擇優申請補助,不得重複申請;違反者,應追繳其重複請領之金額。

    (四) 本補助,除免學費及雜費部分外,其餘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由本署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第二級者,為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者,為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為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為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