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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四點
主任委員 林聰賢
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
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農委會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
畜牧污染防治類:
1、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
(三)
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1、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2、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3、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
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農委會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2、未達農委會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
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者,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
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
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但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經農委會核准展延之期限逾撥貸後二年者,應於核准展延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補正屠宰場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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