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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林聰賢
青年從農創業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
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高中職以上學校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2、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農委會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3、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5、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規定完成登記且經評鑑合格產銷班之班員。
6、曾獲農委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頒發農業相關獎項。
7、具農場實習或有從事農業生產經驗。
8、申貸前五年內曾獲農委會農村再生青年返鄉相關專案輔導或補助。
(二)
申貸前五年內曾參與農委會為改善農業缺工而成立之農業人力團並取得結訓考試及格證書,且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
(三)
依農委會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四、本貸款用途為提供青年從事農業生產與其相關之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等所需之資本支出及週轉金。但借款人資格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八目或第三款者,得用於直接從事農產運銷及電子商務所需資金。
前項所稱農產運銷,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七款規定之農產品之集貨、選別、分級、包裝、儲存、冷凍(藏)、加工處理、檢驗、運輸及交易等各項作業。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
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
其餘為三年。
十二、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五百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百萬元。首次辦理或辦理本貸款未滿一年者,每一借款人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本貸款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者,其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其中週轉金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二百萬元。
有特殊情形,報經農委會專案同意者,其最高貸款額度不受前二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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