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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林聰賢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
配合農委會推動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農委會核定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二)
最近三年內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或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
(三)
曾獲農委會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公司,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四)
進駐或曾進駐農委會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五)
曾獲農委會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六)
曾獲農委會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七)
曾獲農委會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八)
曾獲農委會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
(九)
其他經農委會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五、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時,應填寫貸款申請書,並依其申請資格條件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請:
(一)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農委會核定之經營計畫書。
(二)
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九款貸款對象者,應檢具獲業界科技專案補助計畫、智慧農業4.0業界參與補助計畫、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進駐或曾進駐創新育成中心、農委會出具意見書或補助執行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計畫等證明文件。
七、本貸款之輔導機關(單位)及核定產銷經營計畫為農委會及其所屬農糧署、林務局、漁業署及水土保持局等相關機關。
十一、本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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