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國防部
    教育部
    令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032號
    臺教高(二)字第1070032788A號

     

    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部分條文

    部  長 嚴德發
    部  長 潘文忠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專科教育之正期班、專科班或同等班隊就讀。

      專科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各校招生錄取者,得入學大學教育之二年制技術系或同等班隊就讀。

      各校大學教育一年級、二年級學業成績不及格之退學學生,除二年制技術系及現役軍職退學學生外,得申請就讀專科學校,其入學資格、條件、程序及員額由國防部核定。

    第  十九  條  學生、研究生入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但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香港、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須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

    二、合於招生簡章所定標準。

      前項學生、研究生入學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入學: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二項規定報考者,於入學報到前查證屬實,取消入學資格。

      各校因軍事及學術交流需要,得依相關教育法令規定,擬訂外國學生、研究生入學規定,陳報國防部核定,招收外國學生、研究生,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必修科目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二次為限。經補考成績及格者,該科目以及格分數計算;不及格者,應予重修。

      前項補考及重修之規定,由各校於學則中自訂。

    第  四十  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學生新生訓練結訓成績不合格。

    二、修業期滿未符畢業資格。

    三、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年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

    四、軍費學生應降班但無意願。

    五、休學期滿未依規定辦理復學。

    六、軍費學生在學期間體格產生變化,經國軍醫院證明,未達招生簡章所定標準。但懷孕不在此限。

    七、博士班修業第三學年結束,未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

    八、研究生修業年限期滿,未取得學位。

    九、學生德行考核、軍事學(術)科及體育、體能戰技訓練或其他非學分必修課程未合格。

    十、申請自願退學。

    十一、軍費學生、研究生喪失現役軍人身分。

    十二、軍費學生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退學。

    第四十一條  大學、專科教育學生、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一、在修業期間內,累記滿大過三次或一次記大過三次。但前經記過者,得以後功抵銷之。

    二、違反考試規則經學生獎懲評議委員會評定為考試舞弊。

    三、涉犯內亂、外患罪或刑法賭博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列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確定或受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但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經核准至國內或國外學校就讀,遭就讀學校開除學籍。

    七、經審核入學或轉學資格不符。

      在學期間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於畢業後始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學位,並註銷畢業證書。

     

    軍事學校學生研究生學籍規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