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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衛部照字第10715605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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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
附修正「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
部 長 陳時中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五
條 專師證書應每六年更新一次。
前項更新,應於專師證書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檢具效期屆至日前六年內完成第十六條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但有特殊理由,經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期更新並經核准者,得於其專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一年內,補行申請。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前項專師證書更新申請之審查。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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