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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1459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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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機關團體企業機構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附修正「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
部 長 潘文忠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及公益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民營機構。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依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或申請:
一、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自行推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總推薦。
三、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公益法人及民營機構:自行申請。
前項推薦或申請獎勵之期限、應填具之表單及檢附之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機關團體企業機構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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