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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749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11459B

    修正「機關團體企業機構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名稱並修正為「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附修正「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

    部  長 潘文忠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及公益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民營機構。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依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推薦或申請:

    一、中央各機關及所屬機關(構)、國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中央各機關自行推薦。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彙總推薦。

    三、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公益法人及民營機構:自行申請。

      前項推薦或申請獎勵之期限、應填具之表單及檢附之文件、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機關團體企業機構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