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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環署綜字第10700264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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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開發,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釋出之土地(不含釋出後已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作為工廠或園區之範圍),屬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名稱並修正為「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位於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土地,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一款。
公告事項:
一、工廠之設立或園區之興建或擴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
位於附表一所列地號土地。
(二)
位於附表二所列地號土地,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三公頃以上。
二、附表一及附表二所列地號土地,其地籍資料於修正公告日後有變動,仍應依公告事項一辦理。
三、公告事項一(二)所定累積開發面積,其累積起算日為修正公告日;其累積之計算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四十六條規定辦理。
署 長 李應元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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