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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僑務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僑民綜字第10701017261號

    修正「海外華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

    委  員  長 吳新興 公出
    副委員長 呂元榮 代行 

     

    海外僑民團體經費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一、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海外僑民團體(以下簡稱僑團)健全發展及推展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僑團申請經費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設立宗旨與政府政策相符。

    (二) 與本會或駐外單位經常保持聯繫且當地僑胞反映良好。

    (三) 組織健全並具實質績效。

    三、僑團申請經費補助,以舉辦各項活動及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等有助於僑團健全發展之事項為原則。

             前項所舉辦之各項活動,應符合下列目的之一:

    (一) 辦理有助於團結僑社之活動。

    (二) 辦理有助於促進國民外交、提昇國家形象之活動。

    (三) 辦理各項國家重要節慶之活動。

    (四) 辦理促進僑社文教體育事業發展之活動。

    (五) 辦理增進僑社經濟發展之活動。

    (六) 辦理其他具有重大意義之僑團活動。

    四、僑團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二)及詳細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向所屬轄區之駐外館處、海外文教服務中心或本會駐外人員(以下簡稱駐外單位)提出。

             前項申請經費補助,應於舉辦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三十日前提出。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會得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本會審核僑團申請經費補助,除第二點所列要件外,並得參考駐外單位意見及本會當年度預算情形,分別視其申請補助事項核酌補助金額。

    六、僑團申請活動經費補助,除前點規定外,本會得另審酌下列項目:

    (一) 活動內容、目的、意義及期間。

    (二) 預計參加人數及成員。

    (三) 預計活動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

    (四) 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七、僑團申請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之經費補助,除第五點規定外,本會得另審酌下列項目:

    (一) 會所或設備之現況及使用情形。

    (二) 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之需求說明。

    (三) 計畫興建、修繕或更新設備之項目。

    (四) 預計施作總經費及經費收支與運用狀況。

    (五) 完成興建、修繕或更新設備後,提高使用效益評估。

    (六) 其他與補助相關之重要事項。

    八、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應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表及計畫書執行經費,並於活動結束、會所興建、修繕完竣或設備購置更新完成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核銷。但如該次日距補助當年會計年度終了(十二月三十一日)未達三十日者,應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辦理核銷。

    (一) 海外僑團辦理活動或興建、修繕會所、購置更新設備成果報告表(如附表三、四)。

    (二) 僑務委員會公款補助團體及個人收支清單(如附表五)。

    (三) 獲本會補助金額之支出原始憑證。

             前項第一款僑團檢附之成果報告表,應先經駐外單位實際查核簽章。

    九、受補助僑團辦理核銷時,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僑團留存原始憑證者,經本會報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受補助僑團留存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補助申請案件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本會補助案件結餘款繳回之計算基準,除經本會認定其性質屬定額補助或年度行政經費補助者,得免予計算結餘款外,以補助之幣別為準,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受補助僑團經費總支出大於或等於總收入之案件,其實際支出經費較原預估經費減少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本會補助金額達五千美元(或三千八百歐元或四十九萬日圓或四千八百澳幣或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者,需按原核定補助比例(即核定補助金額占原預估經費之比例)重新計算補助金額,並計算結餘款繳回。

    (二) 受補助僑團經費總支出小於總收入之案件,結餘款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計算後繳回。

    十一、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 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未依照審核通過之申請內容及計畫書執行,或未依第八點、第九點第一項、第十點規定辦理者,本會得不再受理其同性質經費之申請。

    (二) 僑團接受本會補助後,如經本會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會得撤銷補助,追繳已發之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三) 僑團興建、修繕會所或購置更新設備等補助案件,本會得視金額大小及辦理情形分次撥付款項。

    (四) 受補助僑團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附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