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財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台財人字第10700563600號 |
|
修正「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
部 長 許虞哲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本關設下列組、室、分關:
一、業務一組,分三課七股辦事。
二、業務二組,分四課十五股辦事。
三、稽查組,分三課八股三艇辦事。
四、儀檢組,分三課九股辦事。
五、機動稽核組,分二課五股辦事。
六、法務緝案組,分三課二股辦事。
七、秘書室,分六股辦事。
八、人事室,分三股辦事。
九、政風室,分二股辦事。
十、主計室,分三股辦事。
十一、資訊室,分三股辦事。
十二、小港分關,分六課十八股辦事。
十三、旗津分關,分三課十股辦事。
十四、高雄機場分關,分四課十六股辦事。
十五、嘉南分關,分五課十二股辦事。
第 九 條 機動稽核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轉口貨櫃(物)之抽核及複驗。
二、入出境旅客、船員行李、郵遞貨物之抽核及複驗。
三、情資蒐集、分析及市面查緝。
四、貨棧、貨櫃集散站、私貨倉庫、免稅商店及保稅相關處所貨物之抽核。
五、事後稽核案件之處理。
六、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七、緝毒犬隊執勤(搜索、偵測)及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動查緝及稽核事項。
第
十八
條 高雄機場分關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進口、出口、轉運及轉口貨物之通關。
二、進口貨物保稅、補稅、免稅、押款、退款、按月彙繳、分期繳納關稅、暫准通關案件及艙單之處理。
三、進出口報單審核、管理、副本核發及貨物稅完(免)稅照之處理。
四、進口貨物退運、調換、聲明放棄及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轉機(船)之處理。
五、進出口貨物化驗、鑑定及貨樣之管理。
六、貨棧、倉庫、免稅商店及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管;押運及高雄國際機場、離島小三通口岸之巡緝。
七、入出境旅客、航(船)員行李及運輸工具之檢查、通關。
八、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九、其他有關轄區關務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辦事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