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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26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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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3款。
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二)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
(三)
電話:04-22502195
(四)
傳真:04-22502374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收費標準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6條規定訂定,為反映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審查作業之真實行政成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除外),均已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授權訂定其收費標準,該條文已無存續之必要,本部業以107年3月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40號令刪除,本案收費標準已失其授權依據,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第5點第3款第5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葉俊榮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三千元,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第 三 條 因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規費。
第 四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非依本標準繳納規費,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得受理。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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