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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420
    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2665

    主  旨:預告廢止「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21條第3款。

    三、「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原條文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內政部地政司

    ()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3

    () 電話:04-22502195

    () 傳真:04-22502374

    ()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收費標準係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56條規定訂定,為反映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審查作業之真實行政成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除外),均已依規費法10條第1項授權訂定其收費標準,該條文已無存續之必要,本部業以107319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1740號令刪除,本案收費標準已失其授權依據,依內政部主管法律及法規命令草案辦理預告作業第5點第3款第5目規定,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葉俊榮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廢止理由請參見PDF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規費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面積在一公頃以內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三千元,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加收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算。

    第 三 條  因依法辦理土地徵收或撥用經核准一併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免收規費。

    第 四 條  申請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時,非依本標準繳納規費,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不得受理。

    第 五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