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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7427
    臺教人(三)字第1070020912B

    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4條第2項第7款有關教育人員之配偶因公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上須隨同前往,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之配偶於各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服務,其經公費留學考試或取得政府機關公費補助而出國進修或研究者,得依本款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至配偶服務機構係輔助上開機關(構)、學校或單位辦理國家重要任務或政策,並經派赴國外執行政府工作者,亦得從寬同意比照本款規定辦理。

    二、本部8732日台(87)人(二)字第87015720號書函、8772日台(87)人(二)字第87067443號書函、9278日台人(二)字第0920094885號書函、9278日台人(二)字第0920094885號書函、10296日臺教人(三)字第1020127377號函、104120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900033號函、105623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068793號函、106825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117919號書函,以及本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部  長 吳茂昆